古希腊亚里士多德《诗学》第七章

第七章 情节的范围
这些定义既已确立,接下来我必须讨论事件的安排,因为这对于悲剧而言至关重要。我已经阐明,悲剧是对一个完整、整体且具有一定规模的动作的模仿——因为一件事物可以是完整的,却未必具有规模。所谓“整体”,是指有开头、中间和结尾的事物。开头是不必然承接于他物之后、但另有他物存在或发生于此后的东西;结尾则相反,是自然地承接于他物之后——或为必然,或为或然——而本身不再被任何事物所承接;中间则是既承接于他物之后,又被他物所承接者。因此,结构良好的情节既不应随意地开始,也不应随意地结束,而必须符合我所描述的这种模式。
再者,任何美的事物,无论是一个活生生的生物,还是由各个部分组成的物体,不仅必须将其各部分安排得井然有序,而且还必须具有适当的大小,因为美与大小和秩序相关。因此,一个极小的事物不会美,因为观看它几乎不费时间,我们的感知会变得模糊;一个极大的事物也不会美,因为它无法被一览无余,它的统一性和整体性便会从观赏者的视野中消失——比如,假如有一个长达千里的生物。
正如由众多部分组成的生物和有机体必须具有合理的大小,以便能被眼睛轻易把握,同样,情节也必须具有合理的长度,以便能被记忆轻易容纳。就长度而言,若涉及舞台演出所应遵守的界限,那与戏剧艺术本身无关;因为若在戏剧比赛中需上演一百部悲剧,它们的时间长度便要按照水钟来调节,据说以前确实有过这种做法。至于由动作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界限,则故事越长,只要清晰明了,便越美。简而言之,一种长度,若能依或然或必然之理,容许情节从不幸转入幸福,或从幸福转入不幸,便是应当遵守的适当长度界限。
以上内容为DeepSeek翻译,仅供参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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